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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向新宁物流发出关注函

3月2日消息,今日,深交所向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发出关注函。关注函指出,2022年2月18日,新宁物流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函)称,曾卓与中原..

3月2日消息,今日,深交所向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发出关注函。

关注函指出,2022年2月18日,新宁物流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函)称,曾卓与中原金控合计持有公司15.56%的股份,已远超其他股东,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可通过其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根据回函,中原金控表示,中原金控与曾卓未签订委托表决权或一致行动协议等。深交所请新宁物流说明公司认为曾卓与中原金控将联合支配股东大会表决权,从而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理由和依据。

据了解,回函显示,根据新宁物流《公司章程》,曾卓及中原金控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原因为新宁物流董事会已于2022年2月3日向召集股东进行了书面回复,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拒绝接受”相关提案及议案,不属于《公司章2程》规定的“董事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情形,亦不属于“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深交所提出,请新宁物流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3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深交所表示,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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